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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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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20/11/11 0:00:00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管理,明确经济活动管理权限,加强日常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目标,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主管领导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经费支出进行审批、签字。

第三条 各部门的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经费开支程序。

 

第二章 公用经费

第四条 公用经费是指为维持学院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按照学校预算安排,划分到本部门预算指标管理范畴的各项日常运行经费,包括教学办公经费、党务经费、学生经费等费用。

第五条 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学院下达的预算指标进行控制,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第六条 各部门经费报销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票据应写明日期、品名、金额,注明资金用途,并由经办人和本部门领导签字。若购买办公用品,还须附有购货清单或商场打印的收银条。凡不列明开支项目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七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郑州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28号执行。

第八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会议通知及相关票据,经本部门领导签字,由财务处审核办理。

在学院科研经费中开支的有关调研、学术研讨、学习考察差旅费用,经科研处主管领导确认签字,由财务处审核办理报销。

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的费用,经各院系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财务处审核办理报销。

学院安排的进修人员的差旅费用,经人事处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由财务处审核办理报销。

第九条 本单位必须开支的招待费,只能在院级领导预算经费中报销,在规定的限额内经有关院级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审核办理报销。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

第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到资产管理处领取“固定资产请购单”;

2、按照固定资产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各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仅限于当年预算限额之内;

3、经财务处领导签字,领取支票借款单;

4、采购过程需按照《郑州师范学院物资采购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持购物发票到资产管理处物资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二条 各部门报废固定资产要按照学院规定填制报废请示单,由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按规定签明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并在年终决算前,按照会计制度进行盘点,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

 

第四章  材料

第十四条 材料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耗用的办公用品、财产物资等。

第十五条 办公材料应严格按照学校《办公用品管理办法(暂行)》申请办公用品中标清单中的物品,确需单独购买的,应遵循“适用、质优、价廉、优惠”等原则,严禁购买高档、豪华的用品,财务处对购置的材料用品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用于材料用品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合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发票必须注明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四者缺一不可。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一支笔”签字,方可到财务报销。

 

第五章 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是指学院按照事业发展计划,用于各项科研活动的经费,包括学院预算的科研经费及教学科研人员委托学院财务处管理的各项课题经费。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研讨、交流、调研等活动;用于学院申请立项的各级别科研课题经费或按规定予以配套资助的经费;用于按照学院考核办法发放的科研津贴、奖励等。

第十九条 凡属学院科研处统一申请立项的科研课题,由科研处直接下达到课题负责人,财务处将为每一课题设置单独账户进行核算,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年终未结题的结余经费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用于所需资料的收集费,包括抄录、誊写、复印、翻译、计算机使用费;购买与本课题有关的必要的图书资料以及调研和收集资料所需的差旅费;为完成课题必须举办的小型会议费和课题完成后的评审鉴定费;对人员经费开支比例由科研处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报销时,属于课题经费的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报销单,并附相关票据,经科研处领导审核、签字后,由财务处在该课题经费总额内予以办理,不得超支。属于开会或出差的费用由当事人填写报销单据,由科研处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教学科研人员领取的科研奖励费或人员经费需交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处代扣或代缴。

第二十二条 属于教学科研人员委托财务处代管的个人课题经费,经费开支范围参照科研处立项的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经费支出时,可凭有关票据,直接到财务处报销,但不得无票据而直接支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科研课题结题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对已结题的结余经费或已挂帐两年但没向科研处或财务处说明情况的未结题经费余额,若课题立项时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若没有规定的转入学院财务结余科目。

 

第六章  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院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经费,包括修购专项资金、重点学科建设基金、教学评估资金以及经学院批准设立的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要由学院经管业务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院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制定出计划书。属于财政拨款的项目,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自筹经费的项目,须经学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实行设立专项账户,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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