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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关于成立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8/7/18 18:40:15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院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学术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学术活动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我院教学、科研活动提供指导,根据《郑州师范学院关于成立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通知》(郑师院行〔2012〕59号)文件之精神,经学院党总支会议把关,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成立我院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组成如下:

 任:马莉

副主任:韩特

 员:耿霞 赵芳 田玉霞 郭磊 

  :贺华

 

附件: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八年月十五日



附件

 

外国语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院学术委员会在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郑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郑州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其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教学与科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原则,体现学科、专业、年龄的平衡和代表性。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设秘书1名,由科研秘书兼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顾全大局;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换届当年未到退休年龄、具有高级职称的我院在编在岗教师。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先由全院教师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对象进行民意测评,再以此为基础,由院党总支会议商讨把关,由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根据学院专业、学科和教授分布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后,确定委员、主任委员人选,最后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经院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由院长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或工作异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凡有委员因为第九条规定情形而被免除或辞去职务的,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增补,并在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和运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事项包括:

1、学院学科、专业发展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

2、学院学科、专业的资源配置、协同创新以及科研管理等;

3、推荐报送各类基金项目、奖项成果、人才计划及著作出版资助等;

4、学术评价、争议及学术道德规范等;

5、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6、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院长代理。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应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干部、教师或学生代表列席,但列席代表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必要,可要求有关人员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但其无表决权。

第四章  保密与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或者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科的学术或其他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属于学院学术委员会。

 

○一八年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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