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考场守则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5/10/26 18:40:15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除试卷作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外,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携带手机;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九)打手势做暗号、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