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实施办法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2/11/21 18:35:15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课堂教学质量是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直接关系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为建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1)促进教师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
(2)为教师考核、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提供基本依据。
二、评价原则
坚持全面、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严肃性,评价实施过程的规范性,数据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教师的课堂教学态度、内容、方法、手段、效果及教学准备情况等。
四、评价对象
每学期所有承担本科生课程授课任务的任课教师。
五、评价体系及综合评价结果
评价体系由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和院系评价三部分组成。学生评价是对所学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教师评价由老师互评组成,院系评价包括院评价小组评价。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Y)由学生评价结果(A)、教师评价结果(B)和院系评价(C)组成,其中学生评价占30%,教师评价占30%,院系评价占40%。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Y=0.3A+0.3B+0.4C(A、B、C满分均为100分)。
六、评价等级的划分
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Y)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评价等级分值情况见下表。
评价等级综合评价结果(Y)
优秀Y≥90
良好80≤Y<90
合格60≤Y<80
不合格<60
七、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1)学生评价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期必须对所学课程的每位任课教师进行评教。学生评价情况由教务处负责反馈到任课教师所在学院。
(2)学院评价由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督促实施,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到任课教师。原则上每年度每位任课教师被评价次数不少于5人次,承担多门课程的任课教师至少有一门课程被评价。
(3)学院负责对学生评价和教师评价结果差异较大、学生评价和教师评价结果单项不合格的任课教师进行跟踪了解,查找原因,并及时和学院沟通,督促整改提高。
(4)学院负责汇总本单位所有任课教师每年度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及综合评价结果,填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登记表》存档备案,并以适当形式反馈给任课教师个人。
八、奖惩办法
(1)每年度凡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合格、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且未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以下简称“符合条件教师”),依据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的高低享受不同等次的教学质量绩效奖励。教学质量绩效奖励设一等、二等两个等次,其中一等奖占符合条件教师的25%。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符合条件教师”分别按比例分配享受不同等级奖励,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相同的同一级别职务的“符合条件教师”,按本科教学工作量高低排名。各等级奖励标准参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2)凡连续三年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在各教学类奖励评选中优先考虑。
(3)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凡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暂停授课一年,要求其参加培训学习,且不能申报下一年度的教师职务评聘。
(4)凡三年内有两次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原则上要取消其授课资格,并调离教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