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 学习管理办法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7/6/6 0:00:00 来源:佚名 访问量:(4)
第一条 为加快学院国际化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在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规范出国(境)交流学生的管理,保证对外交流合作项目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交流学生的界定和学习形式
第二条 交流学生指按学校有关合作协议交流学习项目要求,在合作院校研修学习、不以获取对方学校学位为目的我校在读学生。
第三条 交流学生的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项目等。
第四条 以课程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其它学习形式的交流学生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五条 交流学生可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学习。
第六条 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章 交流学生的选拔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素质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四)交纳学费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费用。
(五)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八条 选拔与派出
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选拔与派出流程分为通知发布、申请报名、选拔审核、录取派出、报到总结5个阶段。学院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平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选拔交流学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通知发布:学校外事处根据项目要求发布本学期或下一学期出国(境)交流项目选拔通知。
(二)申请报名:院系根据选拔条件组织学生报名,申请交流项目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国(境)研修学习申请表》等申报材料,按要求向所在院系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报名。
(三)选拔审核:
1.院系推荐:院系汇总申请学生申报材料后,根据项目选拨条件以及学生综合表现进行初审,填写《学生出国(境)研修推荐汇总表》,并填写推荐意见报外事处。
2.学校评审:外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院系组成评审小组,对各院系上报的推荐人选,按照项目选拨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派出名单后进行公示。
(四)录取派出:交流学生凭邀请函或者录取通知书自行办理交流项目所需的体检、保险、出国(境)证件、签证(签注)等出国(境)手续,经相关部门行前教育后派出。
(五)报到总结:交流学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后需按时返校,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报到,两周内向学校外事处上交交流期间学习成绩单及研修报告等,一个月内由院系组织向所在院系师生做经验交流汇报。
第三章 交流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交流学生出国(境)前,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行前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出国(境)前,须购买所赴国家或地区的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 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需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交流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原所在院系负责与交流生保持信息沟通,协助解决学生外出交流期间的相关事务。
第十五条 交流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须完成派出学校安排的其它相关任务,如撰写留学周记等。
第十六条 交流学生如已获得国(境)外合作学校的奖学金等资助,不再享受本校提供的相关资助。
第十七条 交流学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返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若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培养计划,需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八条 交流学生交流学习返校后,须在所在院系作经验交流,汇报赴外学习情况及心得,并在返校后两周内向外事处提交书面研修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各项手续办好后,无故放弃派出名额者,今后不再具有参加学校其它任何出国(境)交流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班级。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