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8/11/11 0:00:00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为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以郑州师范学院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符合我国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我校教育发展的需要,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进行宗教传播和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合作办学。
第三条 与我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学校鼓励与世界一流大学开展合作办学。
第四条 我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目标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际能力、通晓国际规则、能参与国际事务合作与竞争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五条 外事处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实施主体,负责联系外国教育机构,寻求合作机会,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汇总相关资料交由外事处,由外事处提交学校审核。
第七条 学校同意后,以国际教育学院为主,会同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和单位集体研究,确定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等具体内容,并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磋商谈判,拟订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及申报材料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经学校审批后,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外事处负责行文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可按国家规定正式招生。筹备期内,任何单位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开展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外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由中外双方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事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1.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联络;
2.代表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合作办学协议;
3.办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中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来华手续。
4.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对已获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提供出国指导、海外联络及境外证书认证等;
6.监管中外合作办学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作为中外合作办学承办单位负责相关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与外国教育机构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宜进行沟通联络;
2.具体进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制订学分认可方案;
3.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及党建工作,完成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注册工作,派遣学生出国学习并跟踪管理,对教学过程(含外方教师授课)进行管理;
4.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年度报告、评估和延期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业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科和专科层次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进行质量评估。其主要职责有:审核中外合作办学培养方案,核定毕业和学位授予的学分要求,监控教学质量,管理学生学籍,认定学生出国交流的课程和学分,组织学位论文评审、答辩、检测,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本科和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列入招生计划,发布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工作,指导毕业生就业等。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审定和经费管理。学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河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仅以互认学分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其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外事处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