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22/3/29 0:00:00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学术委员会由以下9位组成:
主任委员:马莉
副主任委员:郭磊
委员:古明惠 张锦 徐涛 白杨 刘芳冰 张艳艳
秘书委员:张欣
附件: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院学术委员会在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郑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郑州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机构,其工作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由院长具体负责。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师生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体制,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原则,体现学科、专业、年龄的平衡和代表性。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7-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设副主任委员、秘书委员各1名。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顾全大局;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换届当年未到退休年龄、具有高级职称的我院在编在岗教师。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先由全院教师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对象进行民意测评,再以此为基础,由院党总支会议商讨把关,由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根据学院专业、学科和教授博士等分布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后,确定委员、主任委员人选,最后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经院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由院长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或工作异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凡有委员因为第九条规定情形而被免除或辞去职务的,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增补,并在报经院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和运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事项包括:
1、学院学科、专业发展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
2、学院学科、专业的资源配置、协同创新以及科研管理等;
3、推荐报送各类基金项目、奖项成果、人才计划及著作出版资助等;
4、学术评价、争议及学术道德规范等;
5、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6、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内容和提案应于会前报院党总支会议审议把关,通过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应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表决通过。原则上每学期召开3-4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形成议题报学院党总支审核把关、经党政联席会决定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干部、教师或学生代表列席,但列席代表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必要,可要求有关人员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但其无表决权。
第四章 保密与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或者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科的学术或其他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属于学院学术委员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